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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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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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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4號公布)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第十三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 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第十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本法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監測臺網的監測設施、設備、儀器和其他依照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儀器。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十六條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別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別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堤,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法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嚴重次生災害,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震烈度區別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并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分別制定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水工程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強對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四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法所稱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災害。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八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五)災害評估準備; (六)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九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后,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本法所稱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使災區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國家采取相應行動的地震災害。 第三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震情和災情。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為了搶險救災并維護社會秩序,國務院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災區實行下列緊急應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對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統一發放和分配; (三)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應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三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責成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救災工作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妥善安排人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郵電、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八條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九條在震后救災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害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 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應當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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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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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 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 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 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 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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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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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氣象局令 ?(第27號)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6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氣象信息服務發展,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規范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和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是指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利用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開展面向用戶需求的信息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并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依法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支持與氣象信息服務有關的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應用,引導和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氣象信息產業發展。 第六條 氣象信息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統計與公示制度。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其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管理。本辦法實行前成立的,應當自實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備案;本辦法實行后成立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備案。 第八條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主要技術人員信息; (四)信息服務提供方式和范圍說明。 第九條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獲得的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 (二)建立業務規范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氣象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十條 鼓勵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對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十一條 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氣象信息服務行業自律制度和執業準則,促進氣象信息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的氣象信息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并公示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主動申報、社會公眾舉報信息等多種渠道,廣泛征集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信用信息,經核實后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資料匯交共享平臺,并制定數據匯交制度。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可無償獲取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 第十五條 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基本氣象資料,避免重復建設氣象探測站(點)。 確需建站獲取資料的,建站單位應當將擬建氣象探測站(點)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坐標、探測氣象要素類型、儀器設備、資料傳輸、存儲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測時段等相關信息報探測站(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匯交憑證。 第十六條 禁止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擅自在國防及軍事設施、軍事敏感區域、尚未對外開放地區和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區域設立氣象探測站(點);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按照氣象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 (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 (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九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安全、保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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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

    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2009—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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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是世界上氣象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氣象災害損失占所有自然災害總損失的70%以上。氣象災害種類多、分布地域廣、發生頻率高、造成損失重。在全球氣候持續變暖的大背景下,各類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更加頻繁,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不斷加重。防御氣象災害已經成為國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體現,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公益事業。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指導各級氣象防災體系建設,強化氣象防災減災能力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國家關于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工作的有關要求,并與《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特制定《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2009—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期為2009-2020年。本《規劃》由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 《規劃》中所指的氣象災害主要包括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以及由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包括城市氣象災害、農業氣象災害、林業氣象災害、水文氣象災害、海洋氣象災害、交通氣象災害、地質氣象災害、航空氣象災害、電力氣象災害等。 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現狀和面臨的形勢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近期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強調做好防災減災工作,要求提高應對極端氣象災害的綜合監測預警能力、抵御能力和減災能力?!秶鴦赵宏P于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49號)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防御的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全社會對氣象災害倍加關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取得可喜進展。 氣象災害監測預報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氣象衛星、天氣雷達和自動氣象觀測系統建設初具規模,初步建成較完整的數值天氣預報和氣候預測業務體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面與服務面不斷拓寬,電視、電臺、報紙、手機、網站、電話、電子顯示屏等現代信息傳播手段廣泛應用于氣象預警信息發布,全國每天接受氣象服務信息的公眾超過10億人次;多部門聯動的氣象災害防御機制建設取得進展,部分地區探索建立了區域聯防、上下聯動、部門聯合的氣象災害及其次生災害應急處置機制;氣象災害防御的社會經濟效益日益顯著,我國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死亡人數由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平均每年5000人左右,下降到本世紀平均每年2000人左右,每年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占GDP的比例從上世紀80年代的3%-6%下降到目前的1%-3%;初步構建起氣象災害防御法規制度框架,《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文件以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陸續頒布實施;氣象災害應急避險科普宣傳不斷深入,通過氣象科普館、氣象科普講座、大眾傳媒宣傳,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了公眾防災意識和避險自救能力。 面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求,當前我國氣象災害防御能力仍存在以下薄弱環節:氣象災害防御布局重點不夠明確,一些國民經濟關鍵行業和主要戰略經濟區的氣象災害易損性越來越大,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越來越重,成為氣象災害防御的薄弱環節;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警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體現在當前氣象業務體系對于突發氣象災害的監測能力弱、預報時效短、預報準確率仍不能滿足氣象災害防御需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尚未完全覆蓋廣大農村和偏遠地區,預警信息的針對性、及時性不夠;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精細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劃,重點工程建設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尚未全面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對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支撐仍顯不足;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和應急預案不夠完善,部分已有的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和應急預案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氣象災害專項防御方案和應急預案;全社會氣象災害綜合防御體系不夠健全,部門聯合防御氣象災害的機制不健全,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充分,社區、鄉村等基層單位防御氣象災害能力弱,缺乏必要的防災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全社會綜合防災體系不完備。面對氣象災害頻發易發的趨勢,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防御和應急救援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氣象災害防御的形勢更加嚴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氣象災害防御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對氣象災害防御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如何科學防災、依法防災,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最大程度地減輕防災的經濟成本和社會負擔,成為氣象災害防御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發生頻率加大。流域性特大洪澇、區域性嚴重干旱、高溫熱浪、極端低溫、特大雪災和冰凍等災害出現的可能性增大。受全球氣候變暖、污染物排放和城市建設的影響,大氣氣溶膠含量增加,霧、霾以及酸雨、光化學煙霧等事件也呈增多、增強趨勢,對氣象災害防御提出了新的挑戰。 ——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財富大大增加,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氣象災害對經濟社會安全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更加嚴重威脅。氣象災害對農業、林業、水利、環境、能源、交通運輸、電力、通訊等高敏感行業的影響度越來越大,造成的損失越來越重,嚴重威脅著這些國民經濟行業的安全運行。同時,氣象災害、氣候變化及其伴生的水資源短缺、土地荒漠化、大氣環境變差等問題都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更加嚴重的影響。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御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地區、各行業的作用,綜合運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著力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預報服務、應對準備、應急處置工作,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全面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以人為本,趨利避害。在氣象災害防御中,必須堅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堅持預防為主,防抗結合。氣象災害防御以預防為主,防抗結合,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實現綜合防御。 ——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氣象災害防御實行統一規劃,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戰略布局的要求,分清輕重緩急,逐步完善災害防御體系。 ——堅持依法防災,科學應對。氣象災害防御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國家已批準實施的相關規劃相協調。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對氣象災害進行監測預測,尊重科學,合理制定災害防御方案,加以組織實施。 (二)目標 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評估及其信息發布能力,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增強全社會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知識水平,完善“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和“功能齊全、科學高效、覆蓋城鄉”的氣象防災減災體系,建設一批對國計民生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關鍵性作用的氣象災害防御工程,減輕各種氣象災害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與“十一五”期間相比,到規劃期末,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率減少50%以上,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降低50%。 三、氣象災害防御戰略布局重點 我國幅員遼闊,地形復雜,城市、農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側重點各不相同,而交通、水利、電力、農業等國民經濟行業和以珠三角、長三角和環渤海等地區為代表的主要戰略經濟區對氣象災害影響的敏感程度極高。因此,區分城市、農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重點戰略經濟區、重要交通干線與輸變電線沿線,按照點面結合、全面防御、突出重點的戰略布局,組織開展氣象災害的防御工作。 (一)城市 隨著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城市內澇、干旱缺水、高溫、霾等造成的災害日益嚴重,城市熱島效應和其它氣象因素導致人居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 防御城市氣象災害,需要大力開展城市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向有關部門提供相應的氣象數據和參數,為科學編制城市規劃以及研究制定相關基礎設施防御標準提供依據,加強城市生命線工程的抗災能力建設,加強城市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增強早期預警、提前防范的能力。 (二)農村 農村是氣象災害防御的薄弱地區,干旱、洪澇、低溫、霜凍等災害對糧食、經濟作物、林業、漁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對新農村建設和國家糧食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然而農村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不暢,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抗災能力薄弱,農村防災意識不強,防災避災技能不高,農村減災工作亟待加強。 防御農村氣象災害,需要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發布能力建設,提高農村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覆蓋面,保障氣象災害信息能夠到村入戶;加強農村防災科普宣傳和農民防災避災技能培訓,建設農村防災科普宣傳與技術培訓基地;增加氣象科技的貢獻率,保障糧食等農產品穩產高效;開展新農村建設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開展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防御氣象災害能力普查,修訂完善農村建筑物和農業生產設施防災標準;指導地方科學規劃農業生產布局和新農村小區,加固和改造現有的農業與農村防災基礎設施和民宅等建(構)筑物。 (三)沿海 我國沿海地區氣象災害多、損失重。每年平均有7個熱帶氣旋(含臺風)登陸我國,對經濟社會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海洋大風、海霧、海冰對航運和漁業生產的安全影響很大。由氣象災害引發的風暴潮和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呈上升勢頭。因氣候變暖導致的海平面上升對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影響日趨嚴重。但目前海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相對薄弱,海上氣象災害信息發布范圍不廣,部分漁業和海上運輸的船舶難以及時獲取臺風等預警信息。沿海許多建(構)筑物防浪、防風暴潮和防風標準偏低,防災設施特別是民宅建筑防災能力弱,避難設施不夠完善。 沿海地區以防御臺風、大風及其產生的風暴潮、地質災害和海平面上升為重點,加強海洋氣象災害監測網和多部門聯合的海洋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海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業務和應急服務系統;提高預警發布能力,建設由海洋氣象預警電臺、衛星廣播等組成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開展沿海地區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和海洋氣象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綜合評估,開展重點工程建設氣候可行性論證,加強沿海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建設。 (四)重要江河流域 在地理分布上,我國自北向南有嫩江與松花江、遼河、海河、黃河、淮河、長江、珠江等七大主要江河流域。東亞地區獨特的季風氣候,造成流域降水量時空分布不均,夏季易發生流域性洪澇。冬春季節,北方河流還易發生凌汛災害。在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極端強降水和干旱發生概率均呈增大趨勢,流域洪澇災害重現期縮短,流域大面積干旱時有發生,嚴重威脅流域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區域經濟發展。 重要江河流域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把防御大范圍暴雨和持續性強降水引發的流域性洪澇以及流域大面積干旱、嚴重的季節性干旱放在首位,實現工程性與非工程性防御措施有機結合,構成完善的流域防洪抗旱減災體系。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流域洪澇干旱聯防工作機制,合理布設流域氣象、水文監測網,確保及時獲取流域面雨量信息,并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提高流域天氣預報的準確率和精細化水平,開展流域降水過程預報;建立洪澇、干旱災害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預案;編制和更新流域洪澇、干旱風險區劃,調整流域防洪標準,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五)重要交通干線與輸變電線沿線 交通運輸和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同時也是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行業。低溫、霜凍、暴雪、大霧等對鐵路、公路和輸變電線沿線的影響尤為顯著,造成道路結冰、交通癱瘓、電力供應中斷等嚴重后果。隨著我國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不同行業、不同經濟生產部門的相互依存度越來越高。一個行業受災后,不利影響會迅速連鎖傳遞到其他行業,災害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明顯放大。 重要交通干線與輸變電線沿線的氣象災害防御,重點是建立交通氣象觀測、電力氣象觀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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